余金平交通肇事案

2021-10-30

案情简介


余金平于2019年6月5日21时许聚餐后酒后驾车,在北京门头沟区撞倒了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其自述回家后擦车时发现车上有血迹,才知道撞到了人。遂偷偷返回并在附近小树林观望,后其躲进足疗店。事后,余金平经妻子劝说于2019年6月6日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罪行。案发当月,余金平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60余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鉴于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未予采纳量刑建议。法院认为,余金平肇事后逃逸,意图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恶性较大。鉴于自首,初犯,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余金平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两年。门头沟区检察院随即抗诉,理由是:本案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不是属于明显不当,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检察院对此提起抗诉,余金平本人也上诉。二审由北京市一中院进行审理。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余金平的行为构成自首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以及认定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却并未据此对其从重处罚不当。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余金平的上诉。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认罪认罚实践问题多发,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争论愈演愈烈!本案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检方求刑判3缓4,一审实判2年未缓;被告人上诉求缓、检方抗诉求缓,二审直接加重,改判3.5年。检察院抗诉要求从宽处罚的原因是一审法院未采纳其缓刑的量刑建议,然而,二审法院不仅未采纳其抗诉意见,反而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因为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而抗诉的案件不多,因此很多人也认为该案本质上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和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一次交锋。此外,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附着了被告人的合理信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平衡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如何保护被告人的合理信赖和程序性权利,如何实现认罪认罚繁简分流的制度目的,都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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